(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晓海与汤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02号原告:王晓海。被告:汤刚刚。原告王晓海诉被告汤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晓海诉称:汤刚刚因工程需要多次从其处赊购板材,2014年3月24日,经双方结算,汤刚刚欠其材料款6.4万元,汤刚刚于当日向其出具欠条一份。经催讨未果,现要求汤刚刚归还材料款6.4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被告汤刚刚的送达地址安徽省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向被告汤刚刚送达应诉材料无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汤刚刚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海对被告汤刚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9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燕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