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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丁某某,女,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 判 员  吴丽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房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