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渊申请执行董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李渊,男,1975年2月27日生。被执行人董恩峰,男,1971年1月24日生。李渊申请执行董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董恩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渊欠款人民币11.5万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董恩峰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6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恩峰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179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