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玉兰、李军见等人申请被执行人年艳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兰,李军见,李佳程,应海娟,年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贾玉兰,女,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军见,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李佳程,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应海娟,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年艳梅,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杨堂村**号,现正在服刑。贾玉兰、李军见、李佳程、应海娟申请执行年艳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年艳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玉兰、李军见、李佳程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已支付的5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海娟经济损失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案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商丘市梁园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商执字第15号案件指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山审判员  夏子军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