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某某,女。杨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某诉称:我儿子刘某某于1987年外出务工后,至今没有回家,与家人也没有任何联系,下落不明已近30年。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某死亡。经查,刘某某,男……。刘某某系杨某某儿子。刘某某于1987年离家打工,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现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刘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19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东观派出所、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邱家树村村委会、证人张某某、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刘某某自1987年离家外出后,经家人多方找寻未果,公安机关、当地村委会及证人均予以证实,在本院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后,仍然没有出现。现刘某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