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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俞勇、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俞勇,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义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勇。委托代理人:杨统河,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翠,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元章,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莲,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丁义华。再审申请人俞勇、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俞勇、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