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夹建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建军,李瑞东,郑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夹建军,居民。被执行人李瑞东,居民。被执行人郑文慧,居民。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夹建军与被执行人李瑞东、郑文慧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15000元,另付执行费30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