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鼎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649号原告深圳市鼎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负责人唐瑞平。委托代理人刘丽娜、李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鼎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鼎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任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