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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崔洪生申请肖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洪生,路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崔洪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路旭东,现住黑龙江省,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加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崔洪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但被执行人路旭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路旭东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路旭东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7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宝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兴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