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返还原告125.00元,原告自行负担125.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原告自行负担36.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