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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重庆隆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芳,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隆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田宝灵。上诉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如有纠纷可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二、鉴于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被上诉人盖章后邮寄回上诉人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的经营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萝岗区作为合同签订地,故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双方签订的《卷材涂料购销协议》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另,根据双方签订的《卷材涂料购销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内容及上诉人提供的《运输任务单》、《交货单》和签收回单共同显示,案涉货物是由“广州生产工厂立邦送货”,送货地址为“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据此,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