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静与姚建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姚建美,李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刘静,女,生于1986年5月6日,汉族,职员,户籍山东省禹城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姚建美,女,生于1979年5月28日,汉族,个体经营,住济南市。被告李军,男,生于1978年4月18日,汉族,济钢工人,住济南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毕玉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姚建美、被告李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病情反复、待康复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O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 判 长 王 聪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