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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朱仁毅与朱加加,苏静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仁毅,苏静华,郭加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仁毅,六桂福珠宝店业务承包商。委托代理人:张可,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静华,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代理人:张忠礼。委托代理人:聂广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加加,巴彦县六桂福珠宝店店主。再审申请人朱仁毅因与被申请人苏静华、���加加健康权纠纷一案,对本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朱仁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朱仁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仁毅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