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英晴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晴,富川瑶族自治县地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黄英晴,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地产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英晴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富川瑶族自治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为黄英晴办好理好富川城东摩托车商贸城3号楼C2东号、C2西号住宅及C2东号、C2西号商铺共四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交付给黄英晴。判决生效后,富川瑶族自治县地产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黄英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己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因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属特定行为,本院已要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相应行为暂未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有新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献活审 判 员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