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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艳东奸淫幼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艳东

案由

奸淫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34号罪犯郭艳东,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满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01)赤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艳东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艳东的监护人郭景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800元(未赔偿)。刑期自2001年5月14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一月六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04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二○○七年七月、二○○八年七月、二○一○年十一月、二○一三年七月五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郭艳东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改为自2004年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郭艳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艳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4分,该犯在从事绕线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考核分315.1分,记功5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郭艳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艳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4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