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蒋国兆与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4号原告蒋国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民权。被告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兆诉被告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国兆于2015年1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覃元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覃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