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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郭某某,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存在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郜奇奇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