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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9-24

案件名称

白高贤与白志平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高贤;白志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白高贤,男,1952年7月3日,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白志平,男,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原告白高贤诉被告白志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一案,原告白高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高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