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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岫委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倪金平与田娇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金平,田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委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倪金平,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被执行人:田娇,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杨家堡镇。申请执行人倪金平与被执行人田娇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的(2007)丹东民权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港市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4年7月8日,东港市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此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岫委执字第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