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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知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勇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6)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知初字第1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勇,系常山县好声音歌舞厅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15号第三层。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王勇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昱审 判 员  何小丽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