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张士军、李俊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张士军,李俊逸,孙善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峄商初字第2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机构代码:86460274-6负责人:王玉栋,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齐林,该单位员工。被告:张士军,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俊逸,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善得,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被告张士军、李俊逸、孙善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鉴定费2800元,均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