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6月21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23日,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