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XX烟与陈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烟,陈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965号原告XX烟,女,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永,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烟与被告陈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