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罗丁书与陈鸿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丁书,陈鸿嘉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罗丁书,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华山。被告:陈鸿嘉,台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丁书诉被告陈鸿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丁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丁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丁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5元(原告罗丁书已预交1130元),由原告罗丁书负担。审 判 长 徐国杰审 判 员 钟伟强人民陪审员 魏洁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泽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