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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速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10

案件名称

黄玉仙与黄玉芳、张恩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玉仙;黄玉芳;张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速字第3号原告:黄玉仙,女,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黄玉芳,女,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身份证号:不详。被告:张恩喜,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仙诉被告黄玉芳、张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芳、张恩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玉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玉仙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