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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北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秦云福与张庆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云福,张庆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北初字第00311号原告秦云福,男,汉族,1950年10月1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荆富生、张海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中,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武陟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云福与被告张庆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云福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秦云福承担。审判员  王建全���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时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