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田其方与吕昌洪,重庆富进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其方,吕昌洪,重庆富进物流有限公司,周洪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其方,男。委托代理人张明波,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昌洪,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富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黄家坝村1组。负责人王云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汉钦,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洪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二单元14楼14-A1、A2、A3。负责人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沈惠,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其方与被上诉人吕昌洪、周洪文、重庆富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巴法民初字第02747号民事判决,田其方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田其方与吕昌洪达成和解协议,田其方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田其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其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田其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全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