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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顾甲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甲,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394号原告顾甲。被告姚某某。原告顾甲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甲、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甲诉称,其与被告姚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月22日生育女儿顾乙,2009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因女儿生病治疗的原因于2010年8月复婚。复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4年7月,其有外遇,2014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顾甲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本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7022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被告姚某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生育情况及分居时间没有异议。双方复婚系因为双方感情尚可而并非由于女儿生病治疗的原因。复婚后双方感情一直挺好,现其不同意离婚。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月22日生育女儿顾乙,2009年6月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2010年8月复婚。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有外遇而导致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11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导致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有外遇,只要原告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断绝与其他异性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重归家庭,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顾甲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顾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