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姚腊申请执行贠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腊,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姚腊,女。被执行人贠鹏,男。姚腊申请执行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0000元、诉讼费275元。我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案件款30000元、诉讼费275元履行,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0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