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姚腊申请执行贠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腊,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姚腊,女。被执行人贠鹏,男。姚腊申请执行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0000元、诉讼费275元。我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案件款30000元、诉讼费275元履行,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0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