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昌执字第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段鹏武、段俊敏与段衡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1443-1号申请执行人段鹏武。申请执行人段俊敏。被执行人段衡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4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段衡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大陶家巷5号房屋的产权三分之二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段鹏武名下,剩余产权的三分之一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段俊敏名下,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大陶家巷5号房屋的产权三分之二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段鹏武名下,剩余产权的三分之一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段俊敏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段鹏武、段俊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驰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