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曾小玲与刘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玲,刘腾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曾小玲,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刘腾辉,男,1966年5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小玲与被告刘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小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小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