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屈晓明与唐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屈晓明。被执行人唐荣华。申请执行人屈晓明与被执行人唐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唐荣华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屈晓明于2014年5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唐荣华已将借款本金4万元偿还,双方就利息事宜已自行协商处理清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