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执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玉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北京玉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9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欣,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玉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国良,董事长。关于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玉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2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玉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北京玉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十二万一千九百五十九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