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冬仙与田荆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仙,田荆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71号原告:徐冬仙,农民。被告:田荆森,土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仙诉被告田荆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冬仙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仙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周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