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宝山诉被执行人赵美容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山住涿州市,赵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山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赵美荣,住涿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宝山与被执行人赵美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涿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涿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 刘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