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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民终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江阴市烨涵服饰有限公司与赵翠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烨涵服饰有限公司;赵翠红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民终字第2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烨涵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翠红。上诉人江阴市烨涵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翠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未办理。二、发生工伤的时间:2013年11月10日;工伤认定情况:2014年3月20日认定为工伤。烨涵公司认为赵翠红并非其公司员工,因此不构成工伤,其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烨涵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依法对烨涵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三、住院起止时间:2013年11月10日至2013年11月18日。四、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4年5月9日;鉴定结果:伤残十级。五、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500元/月。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发生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烨涵公司主张赵翠红月工资标准按照无锡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依法对赵翠红月平均工资35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六、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的年龄及当时适用的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4年6月4日,赵翠红主张烨涵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予以支持。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6024元(4740元/月×38年×0.2个月/年)。八、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4年6月4日。九、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鉴定费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24元,上述金额合计85644元。十、赵翠红申请仲裁的时间:2014年6月4日。十一、仲裁请求:1、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护理费640元、鉴定费400元。十二、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停工留薪期内工资10500元、鉴定费400元;2、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493元;3、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85113元,该款由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十三、烨涵公司的诉讼请求:1、其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851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赵翠红承担。十四、一审判决结果:(一)驳回烨涵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烨涵公司赔偿赵翠红因工伤造成的损失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鉴定费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24元,上述金额合计85644元,由烨涵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赵翠红。二审相关情况双方对上述事项存有争议的为第二项。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该项争议焦点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结果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阴市烨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 妍审 判 员  钱 菲代理审判员  陶志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