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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沈锦山、尚桂香、尚桂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沈锦山、尚桂香,尚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被执行人:沈锦山、尚桂香。被执行人:尚桂林。案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2014)连港证执字第016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锦山、尚桂香、尚桂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连云港公证处作出(2014)连港证执字第016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