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商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俊成与陈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成,陈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商初字第0006号原告王俊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仁春、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成与被告陈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成撤回对被告陈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王俊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海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