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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管玖德、陶书林、张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管玖德,陶书林,张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2号。负责人陈得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管玖德。被执行人陶书林。被执行人张泽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管玖德、陶书林、张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案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审 判 员  黎芸杏代理审判员  李世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