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韩冠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冠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冠军,男,45岁(1969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姜丽萍,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冠军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满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冠军及其辩护人姜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韩冠军在本市西城区陶然亭公园内,抢劫被害人周×手提包一个,包内有诺基亚牌C5-03型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20元等物品;经鉴定,诺基亚牌C5-0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韩冠军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周×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及物证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搜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韩冠军的辩护人姜丽萍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韩冠军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韩冠军无前科劣迹;三、被告人韩冠军的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请求对被告人韩冠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韩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冠军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韩冠军的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韩冠军减轻处罚”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考虑。鉴于被告人韩冠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冠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 杰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人民陪审员 赵秀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