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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林,孙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浒泾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茂春,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林。委托代理人查文霄,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孙丹红。上诉人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海林、原审第三人孙丹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845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上诉人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