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岳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岳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冯某甲,女,200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农民。法定代理人冯某丙(冯某甲母亲),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农民。被告岳某,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柳杜乡北社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岳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要求与被告岳某自行协商,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