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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枝、孙艳婷、代培羽、代培翼与被告张新民、付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枝,孙艳婷,代培羽,代培翼,张新民,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马枝,女,1938年9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孙艳婷,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代培羽,女,1998年8月11日生,汉族。申请人代培翼,女,1998年8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新民,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付慧,女,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马枝、孙艳婷、代培羽、代培翼因代红军与被申请人张新民、付慧所有的豫QKG7**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申请人马枝、孙艳婷、代培羽、代培翼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1、对被申请人张新民、付慧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张新民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盘龙镇农行家属院内2号楼东单元2楼西户的房产一套进行查封。申请人马枝、孙艳婷、代培羽、代培翼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枝、孙艳婷、代培羽、代培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新民、付慧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张新民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盘龙镇农行家属院内2号楼东单元2楼西户的房产一套。申请人马枝、孙艳婷、代培羽、代培翼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明放审判员  胡明星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