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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曹允花与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允花,张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106号原告:曹允花,居民。被告:张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允花诉被告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允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允花撤回起诉。诉讼费3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陈红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姝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