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曹允花与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允花,张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106号原告:曹允花,居民。被告:张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允花诉被告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允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允花撤回起诉。诉讼费3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陈红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姝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