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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凡振领与李世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振领,李世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沛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凡振领,居民。被告李世良,居民。原告凡振领诉被告李世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巍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振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凡振领诉称,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原告凡振领在被告李世良承包的沛县河口镇孟庄村鑫苑小区2号楼工地务工,务工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8354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835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世良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李世良作为甲方、原告凡振领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现甲方有沛县敬安孟庄鑫苑小区2#模板、支模工程从标准层二层以上工程量每平方米按建面46元/㎡,甲方应保证施工一切畅通,必须配合……付款方式按每层支好模打完混凝土23000元从次类推,主体验收合格付工程总价95%,按图纸面积计算工程量”。协议签订后,原告从2号楼三层开始施工,直至工程主体施工完毕。2013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李世良在结算单上签名,载明:“沛县敬安孟庄鑫苑小区2#楼房壹层建筑面积633平方。633平方×3层=1899平方,1899平方×46元=87354元,87354元-69000(付款)=18354元”。双方结算后,工程款被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结算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世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被告李世良在承包沛县河口镇孟庄鑫苑小区2号楼工程中,将工程“模板、支模”工作分包给原告凡振领施工完成,且于2013年12月17日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尚欠工程款18354元,被告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3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世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凡振领工程款183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被告李世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