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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督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韦立业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韦立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督字第00082号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泗县泗城镇桃源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胡正宝,该行办事员。被申请人:韦立业,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因被申请人韦立业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在本院没有下达支付令前,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殷    来代理审判员 高    妍人民陪审员 许    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梦梦(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