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林崇伟与黎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崇伟,黎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林崇伟。被告黎锐明,成年。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崇伟诉被告黎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当事人选择,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崇伟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