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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管建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管建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0031号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戴宏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鑫,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被告管建军,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管建军确认劳动关系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