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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公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祁国军、祁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国军,祁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公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国军,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6月12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3年6月9日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l4年10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2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祁某甲,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l4年10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2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于2014年10月13日21时许,酒后在本市铁东区城东乡平东村四屯因琐事与亲属赵某某发生口角,赵某某拨打110报警。110警察孙某某、王某某赶到现场处理情况。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拒不配合警察工作并推阻警察执行职务。被告人祁某甲冲上来打民警王某某脖子一拳,两名民警将被告人祁国军控制住。被告人祁某甲上前拽住民警王某某的胳膊,并用脚踹王某某的腿部,用拳头打王某某的头部。被告人祁某甲用拳头打民警孙某某头部后跑进胡同内。两名民警跟进胡同内稳控被告人祁国军时,被告人祁某甲叫喊“你们抓我哥,我就杀了你们”,并上来用胳膊将民警孙某某的脖子夹住。民警王某某用对讲机呼叫增援并鸣枪示警。被告人祁国军用拳头击打民警孙某某的左眼睛上,将孙某某的眼睛打出血并将其打倒地上后逃跑。增援的警察赶到将被告人祁某甲抓获,并将被害人孙某某送往医院救治。2014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祁国军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左眼部外伤致左眼挫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祁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四平市公安局110接警综合记录单、王某某人民警察证、证明、门诊病例、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21时许在本市铁东区城东乡平东村四屯,酒后因敲门与亲属赵某某发生口角,赵某某拨打110报警。110警察孙某某、王某某赶到现场处理情况。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拒不配合警察工作并推阻警察执行职务。被告人祁某甲冲上来打民警王某某脖子一拳,两名民警将被告人祁国军控制住。被告人祁某甲上前拽住民警王某某的胳膊,并用脚踹王某某的腿部,用拳头打王某某的头部。被告人祁某甲用拳头打民警孙某某头部后跑进胡同内。两名民警跟进胡同内稳控被告人祁国军时,被告人祁某甲叫喊“你们抓我哥,我就杀了你们”,并上来用胳膊将民警孙某某的脖子夹住。民警王某某用对讲机呼叫增援并鸣枪示警。被告人祁国军用拳头击打民警孙某某的左眼睛上,将孙某某的眼睛打出血并将其打倒在地后逃跑。增援的警察赶到将被告人祁某甲抓获,并将被害人孙某某送往医院救治。2014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祁国军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左眼部外伤致左眼挫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祁某甲对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协议,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身份。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3日21时许,110民警王某某、孙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平东四组出警执法过程中,遭到祁国军、祁某甲无端谩骂殴打,致使王某某、孙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祁某甲被当场抓获,祁国军逃跑。2014年10月17日,祁国军被抓获,经讯问,祁国军、祁某甲对妨害110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四平市公安局“110”接警综合记录单。证明:2014年10月13日21时15分41秒,四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电话称有人打仗及出警处理情况。4、、情况说明。证明:(1)2014年10月13日21时15分许,四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四平市铁东区老城立交桥东行100米处有人打仗,遂指派铁东“110”大队“03”号民警王某某、孙某某出警处理。(2)祁国军与祁某甲系兄弟,个子高的系祁某甲、个子矮的系祁国军。5、王某某人民警察证。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系人民警察身份。6、证明。证明:被害人孙某某系人民警察身份。7、门诊病例。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受伤到四平市中心医院门诊就诊。8、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1)东刑公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祁国军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6月12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9、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祁国军于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10、收条。证明:被害人孙某某收到被告人亲属赔偿款人民币3200元。11、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孙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2、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4]第DQ0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左眼部外伤致左眼挫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3日21时15分许,他和王某某接市局指挥中心派警,到老城立交桥东行100米处现场,见一高一矮两个男子正在撕扯,旁边站一男子,另一边有一女子在推一男子进院。他和王某某下车后,王某某问谁报的警,高个男子说:“你们别管了,这是家里的事”。王某某说:“你们报警了我得了解一下情况,你得给我签个字”。高个男子说:“你们咋还不走,我还得给你们下跪呀”,说完高个男子就跪下了。然后他和王某某把这个人拽起来。这时矮个男子冲上来,一拳打在王某某的脖子上,打完后便往回跑,他和王某某上前一人抓住一只胳膊。这时高个男子上来踹了王某某腿上几脚,然后就拽王某某抓矮个男子的那只手,同时打了王某某头部几拳。王某某通过手台呼叫增援。矮个男子挣脱了他和王某某的束缚,并且打了他头部几拳,将他打倒在地。矮个男子挣脱后跑进一院子,他和王某某跟进院子后,王某某把甩棍拿了出来指着让他站着别动。高个男子冲进院子把王某某甩棍打掉。矮个男子跑出院后,又跑进一胡同,他也掏出甩棍追进胡同,看见矮个男子靠墙站着,他告诉矮个男子别动。王雪掏出手枪对着矮个男子让他别动。他拿出手铐准备铐他,这时高个男子跑进胡同边跑边喊说:“谁整我哥我就杀了谁”。王某某鸣枪示警,高个男子问谁开枪了,上来用胳膊夹住了他的脖子。矮个男子不知用什么东西打在他的左眼上,他眼前一片漆黑倒在了地上。他用手去捂眼睛,一摸都是血,便往胡同外走。增援的同事到后把他送进了医院。事发当时他和王某某都穿着警服。1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3日21时15份许,他和同志孙某某接市局指挥中心派警,开警车并打着警灯前往老城立交桥往东100米处现场。见一木栅栏旁边有一高一矮两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在撕巴,边上站着一年轻男子,离他们三四米处有一女子正往院子里推一男子。他问高个男子谁报的警。高个男子说我们自己家的事,不用你们管。他说了解一下情况,你签个字我们就走。高个男子上来推他们,边推边说我还得给你们跪下啊并跪了下来。他和孙某某一起把他拽起来,高个男子起来又推他们。那个矮个男子从后面上来,用手指着骂他和孙某某。不知谁问你们是哪的,他回答我们是公安局的,同时他和孙某某往后面退到了警车的车尾。矮个男子从高个男子后面冲了上来,一拳打在他的左侧脖子上,打完调头往回跑,没跑几步被他和孙某某追上摁倒在地。高个男子上来把他推倒,矮个男子起来后,他和孙某某每人拽一只矮个男子的胳膊,高个男子拽住他的胳膊并用脚踹他左腿,用右拳打了他头部两三下,矮个男子也踹他右腿。高个男子对他说:“你别抓我哥,你要抓我哥我就杀了你们”。他用手台呼叫增援。高个男子把他拽矮个男子的手掰开,矮个男子也挣脱了孙某某,高个男子和他撕扯到了一起,矮个男子跑进一院子里,他和孙某某一起也跟进院子里。他用警棍指着让矮个男子蹲下,高个男子也跑进院子上来用拳头打在他胳膊上,警棍掉在了地上。高个男子拽住他衣服肩部,矮个男子从院子里跑了出去,孙某某追了出去。他和高个男子同时也往外跑,矮个男子跑进东边的胡同里,孙某某与他追进了胡同。高个男子在他后面掉进一坑里。他发现胡同特别黑怕有危险便把枪掏了出来,他看见孙某某已经追到矮个男子面前时,矮个男子旁边还站着一个年轻男子,他用枪指着矮个男子让他不要动。孙某某要用手铐铐矮个男子,这时高个男子也进了胡同,边跑边骂再抓矮个男子就要整死他们。他怕高个男子手里有凶器,便对天鸣枪示警。他当时只开了一枪,高个男子到孙某某的后面用右胳膊搂住孙某某的脖子,左胳膊搂着孙某某的肚子,同时问谁开的枪。他用枪指着矮个男子让他们都别动,矮个男子用右拳一拳打在孙某某的左眼睛上,将孙某某打倒在地,孙某某用手捂着眼睛说出血了。高个男子又问谁开的枪,矮个男子指着他说是他开的枪。高个男子也用右拳头槌他也对他说了四五遍你过来打死你并用左手过来抢他的枪。高个男子让矮个男子快跑,他警告矮个男子别动,矮个男子向胡同里面跑了,他拽着高个男子退出了胡同,增援的民警到了,将高个男子控制住。孙某某用手捂着眼睛从胡同里出来,他们将高个男子送到派出所,孙某某被送往医院。1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她在家睡觉,有人敲门把她吵醒了。她起来看见是她丈夫的哥哥祁国军,便与祁国军说几句话吵起来。她丈夫的父母起来劝祁国军,她打电话报了警。1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她在家睡觉,听见有人敲门,是她侄子祁国军。她赶紧给开门,这时她儿媳赵某某也从那屋过来,对祁国军说了几句不满意的话。祁国军骂赵某某几句,赵某某和祁国军理论,她劝祁国军,并和丈夫把祁国军推出了门外。这时她侄子祁某甲来了,说话期间110警车来了,从警车上下来两个警察。小江过去对警察说:“哥们这都是我家里的事”。警察说那也得看看咋回事、调查调查。祁某甲不知为什么给警察跪下了。警察把他拽起来后,小江继续往后推警察走,说不用警察管了。这时祁国军冲上去,用手给警察一下,其中一个警察对祁国军喊你怎么打人呢。然后警察和他哥俩撕巴到东边胡同里,后来的事她就不知道了。17、证人祁某乙的证言:2014年10月13日20时10分许,他在家睡觉,大约20时40分许,他听见有人吵吵,把他吵醒了,起来时看见他侄子祁国军和他儿媳妇赵某某吵架,他便起来劝架,赵某某打电话报了警。他和老伴黄某某把祁国军劝走了,后来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1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3日晚上,他和祁国军酒后到祁国军家,与祁国军、祁某甲又喝了些酒。21时许,他和祁国军准备回工地,不知为什么祁国军和他老叔的儿媳妇吵了起来,祁国军的老婶和后赶来的祁某甲劝架,不知道谁报警,110警车来了,下来两个着装警察,祁某甲迎上去,对警察说不用警察管了,都是家事,往出推警察。警察没走,这时祁国军骂骂咧咧的冲上去,隔着祁某甲打了警察一下,这俩警察就不干了,要抓祁国军。祁国军反身往家院子里跑,警察追进院子抓住祁国军两个胳膊把他按住了。这时祁某甲回到院子,上去拽警察,不让警察抓他哥。当时祁某甲就是拽警察,用脚踹警察,掰警察的手,祁国军趁警察忙乎祁某甲时,挣脱后跑出院子拐进旁边一个胡同。他也跟着祁国军进了胡同,后面警察追了进来。先进来一个戴眼镜的警察拿枪把祁国军逼住了,告诉祁国军别动,后进来的警察拿手铐要铐祁国军时祁某甲也冲进胡同,并对警察喊不许抓祁国军,戴眼镜的警察就冲天鸣了一枪,祁某甲伸手把没拿枪的警察脖子搂住,告诉祁国军快跑,祁国军上前打了这个被搂住的警察面部一拳,警察捂着面部蹲地上了。祁某甲又和拿枪的警察撕巴在一起,然后往胡同外跑,这个警察追出去抓祁某甲。他没找到祁国军,就自己打车回工地了。他怕祁国军冲动打人,整个过程他一直拉着祁国军。19、被告人祁国军的供述: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他和工友姓张的(张某某)在他家酒后准备回工地时到他老叔祁某乙家看看,因为敲门动静太大与其兄弟媳妇赵某某吵了起来,他弟弟祁某甲把他从祁某乙家推了出来。准备走时不知道谁报的警,来了两名110警察,其中一名警察将他脖子掐住,祁某甲把掐他脖子的警察拦住,并说都是家事。然后他和警察撕扯在一起,另一名警察从后面打他一警棍,将他打坐在地上,他起来后打了拿警棍的警察一电炮,可能是打在了脸上,这名警察便蹲在了地上。在祁某甲拦着警察并与警察解释时,他和工友一起走了。20、被告人祁某甲的供述:2014年10月13日晚上,他和他哥祁国军及祁国军的一个朋友在他家喝完酒后祁国军和他朋友便走了。过了十多分钟,他听见屋外有人吵吵,是他老叔祁某乙的声音,他出去看见祁国军和祁某乙正在争吵。他和他老婶黄某某劝祁某乙时110警车来了。当时他、黄某某、祁国军及祁国军的朋友正在他家旁边门口的栅栏附近,从警车上下来两名警察,他迎了上去,警察问谁报警了。他说家里的事情,你们别参与了。警察说什么话他没听清楚,就给警察跪下了。警察将他扶了起来。这时祁国军过来骂了警察两句,并给了其中一名警察一下子后往胡同里跑,那两名警察追进了胡同并将祁国军拽住。他也追了过去,他抱着戴眼镜的警察,戴眼镜的警察将警棍拿了出来,祁国军上来与警察撕扯,那名警察用警棍制止祁国军时,他用手拦着,祁国军向胡同里边跑,他拽着警察不让抓祁国军,祁国军上来给一名警察一下子后就跑。他听见一警察说出血了。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妨害公务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的原始供述,与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祁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四平市公安局110接警综合记录单、王某某人民警察证、证明、门诊病例、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国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祁国军、祁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祁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祁国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二、被告人祁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宋 煜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