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赖宗琰与姚坚鹏、姚丽英、广州东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4执33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宗琰,姚坚鹏,姚丽英,广州东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3305号申请执行人:赖宗琰,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横路**号***房。委托代理人:郑喜燕、吕绍,分别系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姚坚鹏,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古埕东四住宅三巷*号***房。被执行人:姚丽英,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和丰南门住宅区*号。被执行人:广州东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展望数码广场一期第二层2118号铺,组织机构代码563963775。法定代表人:姚丽英。赖宗琰与姚坚鹏、姚丽英、广州东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姚坚鹏、姚丽英应向赖宗琰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滞纳金、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支付案件受理费6420元及公告费1000元,被执行人广州东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姚坚鹏名下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珠江花园龙映居龙江到2号,经查,上述房产已被番禺区人民法院首封并正在处理。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函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上述案涉房屋的拍卖款。另本院依法查封姚坚鹏名下粤AN95**号小型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广州东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展望数码广场一期第二层2118号铺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不在该地经营,现不知去向。本院依法发函至姚坚鹏、姚丽英身份证住址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3305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韶清 来源:百度“”